设为首页  |  加入收藏
继续教育学院
 首页 | 学院概况 | 招生信息 | 教育培训 | 学士学位 | 学生工作 | 下载专区 | 规章制度 | 办事指南 
  规章制度  
 
 规章制度 
 
 
当前位置: 首页 >> 规章制度 >> 规章制度 >> 正文
 
广州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申请转办学单位的规定(2024年4月修订)
2024-04-22 16:24  

     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单位包括校本部和校外教学点,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申请转办学单位的管理,结合学校办学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为了方便学习,学生原则上应在本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市的我校办学单位就读,不得随意跨地市申请转读办学单位。

二、学生确需转办学单位的,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:

1.转入地市的社保证明;

2.转入地市的有效期内居住证;

    3.转入地市的户籍证明。

三、学生转办学单位申办流程

学生在成人高等教育教务管理系统中申请、打印《广州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转办学单位申请表》(见附表),提交符合第二条要求的证明材料,经拟申请转出和转入的办学单位均审核同意后,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,审批通过后由转入办学单位通知学生办理相关转学手续。

四、学生拟申请转入的办学单位未开办有同年级的专业的,原则上不受理申请。如确需申请的,按转专业等相关规定执行。

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广州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,原《广州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申请转办学单位的规定》(中医继教〔20209号)作废。


关闭窗口
 
更多
 
 

版权所有:广州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地址:广州市机场路12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