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广州中医药大学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》(广中医办〔2009〕38 号)文件精神,为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,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,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院内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含“广州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”、“ 广州中医药大学职业技术学院”、“ 广东省中医药职业学院”、以及院长签名章。
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
第三条 印章要专管专用,只能在学院综合科使用,由综合科专人负责保管,但无审批权力。
第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,坚持原则,按规用章,严格管章,应当审阅、了解用章内容,判断风险,难以确定的应请示处理。
第五条 使用印章须手续齐备、履行登记,经办人须为所在部门的正式员工,留存的相关材料应定期整理、归档。
第六条 所有印章不得加盖在空白页,和空白表格、证件、证书及奖状上。所有错盖的材料须用粉碎机销毁,不得随意丢弃。
第七条 印章名称要与盖章件落款一致,不漏盖,不多盖。盖章位置要恰当,印迹要端正、清晰。
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刻制公章,否则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。
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
第九条 以学院名义上报或发送的公文、材料、报表、项目、课题、合同,协议,凭院长签发的原件,且填写用印登记表方可用印。
第十条 以学院名义发出的新生录取通知书、结业(进修)证书、奖励证书、学生证、录取名册,以及毕业生登记表、学籍表、成绩单、学位申请、转学手续、在校学生证明和介绍信等相关学籍资料,由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,经办人填写用印登记表方可用印。经办人为外来人员的,须填写《使用学院行政印章申请表》,经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印。
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将印章带出综合科,须填写《外出使用学院行政印章申请表》,经院长批准,并记录在案。
第十二条 除上述事项外,其他事项须经院长签发后方可用印。
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综合科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附件2 外出使用学院行政印章申请表.doc
附件1 使用学院行政印章申请表.doc