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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印章管理与使用规定
2015-05-11 00:00  

   

第一章  总则

   第一条  根据《广州中医药大学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》广中医办〔200938 )文件精神,为保证学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,维护章使用的严肃性,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内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,特制定本规定。

   第二条  本规定所指印章包“广州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”“ 广州中医药大学职业技术学院”、“ 广东省中医药职业学院”、以及院长签名章

第二章  印章的管理

   第三条 印章要专管专用,只能在学院综合科使用,由综合科专人负责保管,但无审批权力。

   第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,坚持原则,按规用章,严格管章,应当审阅、了解用章内容,判断风险,难以确定的应请示处理。

   第五条 使用印章须手续齐备、履行登记,经办人须为所在部门的正式员工,留存的相关材料应定期整理、归档。

   第六条 所有印章不得加盖在空白页,和空白表格、证件、证书及奖状上。所有错盖的材料须用粉碎机销毁,不得随意丢弃。

   第七条 印章名称要与盖章件落款一致,不漏盖,不多盖。盖章位置要恰当,印迹要端正、清晰。

   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刻制公章,否则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。

第三章  印章的使用

   第九条 以学院名义上报或发送的公文、材料、报表、项目、课题、合同,协议,凭院长签发的原件,且填写用印登记表方可用印。

第十条 以学院名义发出的新生录取通知书、结业(进修)证书、奖励证书、学生证、录取名册,以及毕业生登记表、学籍表、成绩单、学位申请、转学手续、在校学生证明和介绍信等相关学籍资料,由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,经办人填写用印登记表方可用印。经办人为外来人员的,须填写《使用学行政印章申请表》,经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印。

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将印章带出综合科,须填写外出使用学行政印章申请表》经院长批准,并记录在案。

   第十二条 除上述事项外,其他事项须经院长签发后方可用印。

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综合科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
附件2 外出使用学院行政印章申请表.doc

 

附件1 使用学院行政印章申请表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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